产权安排与保护:现代秩序的基础(下)
2020-08-10 07: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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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村庄与城市 ,作者刘守英 路乾

本公众号为刘守英教授带领的团队以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方法研究中国转型的大本营。观察乡土中国到城乡中国的历史转型;记录村庄分化的真实图景;反映农民代际差异与结构革命;研究城乡互动的制度变迁。

作 者:刘守英、路乾

来 源:村庄与城市(ID:UR-China)

本文共计4768字数,阅读约需要12-14分钟。

part 4

产权保护与实施

产权制度不会自动生效。产权功能的实现取决于产权保护的有效实施。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醒:“土地权利不是自然赋予的,而是由社会创造的,如果没有对权利的保护,权利就不存在(Alchian and Demsetz,1973 )。布罗姆利更明确表示:“某物受保护使得其有这一权利,而不是某物受保护因为它有这一权利(Bromley ,1998)。产权保护的效果既有赖于在产权形成与演化中缔约的效率与实施,也有赖于国家在产权保护中发挥作用,同样不能忽略的是产权制度建构中国家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

1.产权保护受利益相关者共同接受的缔约规则的影响。在公众的观念中,产权的保护应由国家来排他性地提供,法律是保护产权的主要方式。但是,自有史以来,政府并不是产权保护的唯一提供者。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权保护的提供者是多元的。家族、宗教、武术门派、帮会、行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产权保护。从经验观察来看,无论是财产形成过程,还是日常经济活动,大量的权利安排与保护是由非正式规则约束的,产权保护由利益相关者认可的规则达成,国家提供的法律保护只是最后一道防线。尽管经历长时段的历史变迁,中国乡村的产权保护仍然主要受非正式权利规则制约。在历史上,皇权不下乡,村庄权利规则既尊重每个村民的私权,又遵守村规民约对公共部分的制约。改革开放之初,农民认可的农地产权规则是“上交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是自己的”合约规则,政府的认可则滞后三年,国家法律的承认更是晚至2002年;直到今天,除了行政仲裁,大量有关农民土地权利的纠纷案例仍然通过非正式规则解决,法庭则很少介入。因此,要理解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就必须充分理解民间自发的产权形成、权利关系与配置方式。

2.基于第三方实施的产权保护是国家能力的主要体现。尽管在维系人类秩序的制度中,非正式规则对产权的保护普遍存在,但一个基本的共识是,政府提供法律的第三方实施来保护产权,对于维护现代社会秩序至关重要。政府提供产权保护的理由,一是认为产权保护是必需的公共品,是一个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基础设施 ;二是认为随着权利配置范围的扩大,交易从熟人社会拓展到陌生人社会,非正式规则提供的产权保护效果递减,需要由政府作为第三方促进非人格交易的有效实施;第三,产权保护具有巨大的规模效应,国家在建立司法体系来保护产权,是成本较低的选择。

近年来,国家能力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受到关注,经济学家展开了国家能力与经济绩效和治理秩序之间关联性的实证研究(Besley and Persson, 2007) 。但是,国家能力不等于强政府。国家能力是国家受托于人民获得财政资源,依法行政,保护国家主权独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的能力(周其仁,2014)。国家能力的强弱主要体现为能否有效公正地为全社会提供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国家提供产权保护的功能由政府来实施,但政府行为必须反映国家意志,当政府不能反映国家意志时,政府的强制力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

3. 政府保护产权的效果取决于对非正式权利合约规则的尊重。国家对产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在对自发形成的产权充分尊重的基础上。一个国家的结构转型与经济成长的过程,也是各类经济主体的产权形成与演变的过程。某些产权是在现有法律架构下涌现的,但大多数是企业家利用现有制度空隙在法外创造的新兴产权。正是各类新兴经济主体广泛参与新产权制度的形成促进了经济增长。中外历史表明,新兴产权创造者的集体行动,提高了国家守护旧产权的成本和保护新产权的收益。成功转型国家的经验是,在强化政治控制的边际效益递减的情况下,国家不得不放松对财产剩余权的独占程度,政府及其代理人通过沟通、讨价还价、利益权衡,重新建立新的产权结构(周其仁,1995)。国家在产权确认与保护中对自发权利规则的呼应是国家合法化能力的重要体现,力量博弈是达成共识的必经之路。政府提供的正式产权安排如果不能与那些自发的产权安排相契合,会增加政府确认与保护产权的成本。如果政府任性地依靠韦伯式的合法暴力来维护既有无效的产权结构,会损害经济成长,妨碍现代社会秩序的形成与演进。

part 5

权利开放与现代秩序的形成

在很多人看来,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对产权的保护天经地义。但是,无论是人类历史进程还是当今发展遭遇的困境都表明,产权安排并非天然有效,产权保护更非一视同仁。国家之间在产权保护上的分别,反映了不同国家更深层次的社会秩序上的差异。诺思等人(North, et al.,2009)以规则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理论来解释不同国家的制度差异。但是,产权与规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不同社会秩序中的产权保护规则有怎样的差异?只有建立起产权制度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才能理解不同国家产权保护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差异。

1.从“诺思悖论”到权利秩序。受韦伯“国家是唯一能合法使用暴力的组织”的观点影响,已有理论将维系人类秩序的“重任”排他性地交给了国家。但是,诺思在考察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经济绩效差异的原因时发现:国家对于经济增长必不可少,但国家又往往是导致经济衰退的根源(North,1990)。虽然国家比私人团体有更低的成本保护和确立产权,但是出于财政动机,在竞争与交易费用的约束下,政府也可能采用无效率的所有权结构,建立不利于经济增长的产权制度,即所谓“诺思悖论” (周其仁,1995)。只有当有效的产权安排与国家统治者的利益一致时,国家统治者才会鼓励和界定有效的产权制度。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或精英团体形成牢固的利益集团,通过垄断经济利益获得租金,从而巩固其政治权力,这些团体会设置一系列禁止市场准入、侵犯私人产权的制度与政策,以及阻碍民间意愿的公开表达。如果这些阶层与民间无法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制度将发生扭曲,进而抑制生产效率的提升。

诺思等挑战了韦伯的国家理论(North, et al.,2009),指出精英团体之间的动态关系会影响国家与大众之间的互动方式。传统的国家理论笼统地将国家看作组织,忽略了权利秩序中精英团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妥协与权利开放的可能性。事实上,国家对产权制度的选择与产权保护方式的权衡,不仅受精英利益的牵制,也受产权实施成本的影响。通过长尺度探究人类社会有记载以来的秩序演变,诺思等人发现,国富国穷的分野,就在于是否成功实现从权利限制秩序向权利开放秩序的转型。

2. 从权利限制秩序到权利开放秩序是国家转型的标志。在人类历史的多数时期和当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权利限制秩序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秩序。在权利限制秩序中,只有少数精英群体具有在某些领域通过成立法人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政治、信仰、文化等活动的权利。少数政治精英通过垄断政治与经济权利攫取经济租金,以维护由其主导的政治联盟的稳定。然而,因为精英内部新势力的兴起,政治精英联盟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国家为维持精英集团之间的权力平衡花费了不菲的政治与经济代价。普通公民在这些领域中的自发组织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行政和司法机构在解决纠纷时会根据当事人的身份承认和保护不同程度的权利。普通公民虽然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普通公民之间的纠纷,但在与某些精英群体发生纠纷时,要么其案件不予受理,要么在判决时难以享受平等的对待。在权利限制秩序中,某些群体构成的机构组织获得了比其他群体更多的权利。

在权利开放秩序中,经济与政治权利从少数具有身份与等级的精英群体扩大到每一个公民,政治与经济组织自由进入与退出,法律政策对待不同群体一视同仁,公民无论身份皆具有平等的权利,从而形成了充满创新活力的经济秩序和权利平等而稳定的政治秩序。

长时段经济史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在过去几百年能实现稳定持续的经济发展,其关键是社会秩序从权利限制秩序演化到权利开放秩序。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波动和不稳定,其根源在于没有建立权利开放秩序的制度基础(North, et al.,2009)。

3. 建立权利开放秩序是市场开放竞争的基础。在权利限制秩序中,政治权力或行政利益带来了经济领域的垄断,致使企业不能自由进入和退出,法律政策偏袒少数精英群体。在权利限制秩序中缺乏竞争,市场难以有效的发展。在权利开放秩序中,任何公民及其组织,不因其身份关系,皆可以在任何领域自由兴办企业。法律政策对所有群体一视同仁,任何经济领域的企业,无论身份,皆可以公平竞争。权利开放秩序促进了市场的开放竞争,降低了任一机构组织长期垄断经济的可能性。

4. 建立权利开放秩序是现代国家的应有之义。费孝通将社会分为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社会秩序依赖的是基于身份的人际关系,多数交易在熟人间展开,法律等现代制度难以落地(费孝通,2006)。诺思认为,经济发展的关键,是交易范围从基于身份与阶层的群体扩大到所有人,从而建立一套不依赖个体身份的、非人格化的交易机制(North, 1991)。交易范围的扩大将极大地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分工的深化,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权利开放秩序赋予人人平等的权利,使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同等的产权保护,使交易与法治不依赖于身份与关系,为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秩序。在新秩序中,经济得以持续快速的发展,政治关系得以和谐稳定。现代化进程是熟人社会的瓦解,是新的社会治理结构的确立,是产权保护范围扩大的过程,也即是建立新的权利开放社会秩序的进程。

5. 扩大产权保护范围是建立权利开放秩序的内在要求。在权利限制型秩序下,人际关系、特别是权势者之间的关系,主导着组织与个人的行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则基于身份形成,特权和社会等级起着支配作用。产权保护主要依赖于身份高低及与当权者关系的亲疏,法律的实施在人与人之间并非生而平等。

建立权利开放秩序,是将少数精英拥有的权利,尤其是享受产权保护的权利,扩大到社会每一个公民(North, et al., 2009)。产权保护制度从为少数特权机构提供产权服务,扩大到承认和保护全体公民的产权及其自发组建的机构组织的权利。在权利开放秩序中,全体公民可以享受产权保护与组建合法组织的权利,社会秩序的维持不依靠创造租金,而是依赖于政治与经济的开放竞争。权利开放社会的建立,必须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普遍而平等的产权保护,使其组织能够平等地参与经济与政治竞争。如果不能为公民个人及其组织提供一视同仁的产权,不能让他们享有建立组织的权利,就无法通过大量公民和组织公平公开的竞争降低、削弱少数精英的垄断租金,就不能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难以实现自由开放,政治秩序也难以实现和谐稳定。

part 6

结 语

本文的初衷不是对产权文献的简单综述,而是企图构建一个框架,建立起产权安排—产权保护—社会秩序之间的联系,以帮助我们理解发展中国家经济绩效不佳的根源。当今发展问题的求解,简单的制度植入已证明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使一些国家陷入更加混乱的泥沼。发展中国家的落后主要是产权保护上的人格化以及从权利限制秩序向权利开放秩序转型的梗阻。基于身份的、人格化的产权保护导致产权的不稳定性和社会更高的不确定性以及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成为发展中国家持续发展的障碍。固守权利限制型秩序,让人际关系、特别是有权有势者之间的关系主宰着组织与个人的行动,特权和社会等级起支配作用,造成社会不公平,导致阶层分化,阻碍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只有建立权利开放秩序,让任何公民享受同样的权利,产权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公民,法律和政策对不同群体一视同仁,通过大量经济组织的准入与竞争,造就熊彼特“创造性毁灭”型企业家,才能促进了经济的长期、平稳、可持续增长。

本文发表于2017年5月《学术月刊》第49卷(总第5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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